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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薪制度的溯源

发布时间:2025年04月03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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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劳动法津体系中,加班薪酬规定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关键部分,其中双薪制度备受关注。我国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工作的薪酬标准。这是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法律依据。然而,鲜为人知的是,双薪制度在石家庄市有着更早的历史渊源,其萌芽可追溯到石家庄市解放初期。
1947年12月,石家庄市迎来解放后的第一个新年,石家庄市政府发出通告,规定新年放假一天。同时考虑到机关团体和工厂的工作安排,允许机关团体根据重要工作自行安排,对于工厂工人因工作不能放假的情况,明确提出可发双薪一天。这一举措,在当时特殊的历史背景下,既保障了工人的基本权益,也兼顾了城市建设的紧迫需求,成为石家庄市双薪制度的雏形。
仅仅两个月后,1948年2月3日,石家庄市政府再次发布通告,为纪念“二七”,规定各工厂放假一天,机关、团体、学校、公营工厂放假三天。同样,针对各工厂因工作需要不能放假的情况,强调在放假期间可发双薪。这一系列通告的发布,表明石家庄市在解放初期就已重视劳动者在特殊工作时间段的权益补偿,通过双薪制度来平衡工作与休息的关系。
石家庄市解放初期的双薪制度,不仅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劳动者的关怀,更是一种先进劳动理念的实践。它为后来国家劳动法律中相关薪酬制度的制定提供了宝贵的地方经验,是我国劳动保障制度发展历程中的重要探索。从石家庄市解放初期的萌芽,到1994年《劳动法》的全面规范,双薪制度的发展见证了我国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不断重视和完善,而石家庄市的早期实践,无疑在这一历史进程中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供稿:容文 平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