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询须知

    一、利用者持合法身份证件或者单位介绍信,在办理查档登记手续后可以利用本馆已开放档案。查阅档案用于工作参考、编史修志、撰写论文、编辑出版书籍等,需持单位(学校)介绍信,注明查档内容。
    二、利用者在查档过程中需严格遵守档案利用制度,自觉维护阅档室秩序,保持阅档室整洁、安静,禁止吸烟和大声喧哗,不得妨碍他人查阅档案。
    三、已数字化档案,原则上不提供档案原件。需要修复、整理的档案原件不提供利用。馆藏档案、资料只限在阅档室查阅,概不外借。当天查阅不完,需将档案如数交回。
    四、调阅档案每次不超过五卷,利用者需当面核对清楚,并按指定范围查阅。如需摘抄档案,需签署《石家庄市档案馆馆藏档案利用协议书》。
    五、摘抄的档案,经本馆同意后可在研究著述中引用,但应在文中注明档案来源。未经本馆同意,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公布、转让或出版。
    六、举办展览、著述需要大批查阅或者复制档案、资料的,须事先和本馆取得联系,依规经馆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查阅。
    七、利用者要爱护档案,查阅档案时要轻拿、轻放、小心翻阅,以免损坏。不得在档案、资料上勾画涂抹。档案严禁拍照,如有违反,经劝阻无效的,工作人员有权停止利用者的查阅。